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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传媒职业学院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19-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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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传媒职业学院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为加强学院安全生产工作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全校师生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制定本条例,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学院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1、学院各级领导在管理生产的同时,必须负责管理安全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规章和制度,切实做到思想落实、组织落实、措施落实。

2、学院各级部门都应在各自业务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负责。

3、学院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人员。安全管理机构或专职人员的职责是:“做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组织或参加编制安全措施计划和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全检查,总结交流经验;明确现场指挥人员主体责任,处理险情;做好事故调查、统计、报告和其他劳动保护工作”。

4、基层设不脱产安全员,坚持用工安全活动制度,做好活动记录。

5、学院全体教职工应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经学院允许,不得违章作业和私自雇工;并且要随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参加安全生产的各种活动,主动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意见,爱护和正确使用生产设备、工具及个人防护用品。

6、学院各级部门因工作需要,雇佣两个以上企业或个人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施工时,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上报学院,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后,被雇佣方因工作需要另行雇佣人员分包作业,不适用于本协议。分包作业安全责任管理由被雇佣方负责,分包后造成事故和经济损失由被雇佣方负全责,本院不承担连带责任。

7、学院任何部门不得非工作时间雇工,因非工作时间雇工失管,按照谁雇工谁担责的原则,造成一切后果由非工作时间雇工者承担。

 

二、学院安全生产群防群治制度

 

1、学院雇佣企业或各类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等,不得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

2、学院雇佣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拒绝作业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

3、学院雇佣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4、学院雇佣作业人员未经学院允许不得分包作业,如未经允许分包作业认定为违章作业。

5、学院各级部门工作人员,未经学院允许不得雇佣作业人员,违者按私自雇工定论。

 

三、 学院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1、认真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学院临时雇工,形成合同关系后,必须服从学院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各级下属单位凡未通过学院同意,违规用工,学院保卫处有权驱离,并上报学院,依法追究当事人相关责任和部门负责人责任。

2、学院安全检查由主管副院长或保卫处按规定组织有关人员,以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检查。

3、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及问题,要认真做好记录,本着“三定”原则(定人、定时间、定措施)及时进行整改,必要时停止作业整改后方可施工。

4、经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作业现场无能力排除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并采取防范措施,及时将情况上报保卫处或学院办公室。

 

四、学院安全教育制度

 

1、学院雇佣新入场作业人员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并做好安全教育记录,建立档案。 

2、临时工、合同工、农民工、外包工,入场须先经安全教育方可分配工作。凡未经入场安全教育的、学院各级部门和全体员工不得为其分配工作,否则造成后果学院不承担责任,造成经济损失将对相关人员依法问责或纪律处分,情节严重者开除。

3、学院岗位安全教育人和全体被教育人必须人人签字,严禁代签。

4、如作业方交换工种必须进行新岗位安全教育。

5、建立变换工种人员安全生产教育记录,并认真填写教育记录,人人签字。

6、对临时安排非工种作业不视为变换工种,但必须经安全技术交底后方可作业。

7、学院对全体教职员工要实施经常性安全教育。

8、学院要建立安全教育制度,对组织学习安全法规、标准,贯彻上级文件,落实规章制度等活动应有记录。

9、学院用工要经常组织作业人员学习本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章操作,不违章作业。

 

五、学院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1、凡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成绩突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部门和个人,应当给予荣誉奖或物质奖:

1)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取得显著成绩的。

2)在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方面,有重大发明、技术进步或者提出重大合理化建议的。

3)防止和避免重大伤亡事故或在事故抢救中有功的。

2、奖金来源可在学院奖励基金和罚款中提取。符合1款规定的,按照国务院《发明奖励条例》《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革奖励条例》规定给予奖励。

3、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员工,经教育不改的,应给予处分:

1)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造成事故的。

2)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造成事故的。

3)发现有事故险情,既不采取防范措施又不及时报告或不按规定使用劳动保护用品而发生事故的。

4)发生事故后破坏现场、隐瞒不报、虚报、故意拖延报告或者嫁祸他人的。

5)对批评或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6)不执行上级和安全部门限期解决的安全隐患和治理尘毒作业的要求,造成事故或使职工继续在尘毒作业环境下从事生产,导致职业病的。

7)由于设备超过检修期、运行设备有缺陷或没有防护装置造成事故的。

8)发生事故后不积极组织抢救或事故后不吸取教训采取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4、处分包括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者应追究刑事责任。

 

六、工伤事故报告制度

 

按照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正确处理学院职工在生产区域内,从事与生产有关工作时所发生的人身伤亡(包括急性中毒)事故,均按本制度处理。

1、工伤报告

1)轻伤事故在24h内,由项目经理口头或电话报告保卫处,在规定日期填写“事故月报登记表”报保卫处,并按规定上报主管部门。

2)发生多人轻伤或重伤、死亡事故时,除了立即组织抢救外,首先保护好事故现场,同时要逐级报告。学院接到报告后,要弄清情况,在24h内分别报区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工会和省教育厅。

3)事故现场的保护,如因抢救人员需要搬动其他物体时,要做好拍照和划出标志符号,待事故调查组勘察完现场后,经允许后方可清理现场或恢复生产。

4)保卫处应在月末填写员工伤亡事故月报表,由主管院长签字,加盖公章上报有关单位。

2、事故调查    

1)发生轻伤、重伤事故,由学院负责人组织生产、技术、安全、工会组织进行调查;发生一次死亡2人以下事故,由市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重大伤亡事故,由省级或省级以上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2)在事故调查中要分清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要认真查清事故原因,明确事故责任者,并要提出处理意见,参加人员均须签字。

3、事故调查完后,在查清原因明确责任的基础上,制定出防范措施,避免事故重复发生。

4、事故处理

1)依据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进行。

2)依据《黑龙江省职工伤亡事故处理暂行条例》进行。

3)依据本校的安全生产奖惩制度进行。

 

七、安全档案管理制度

 

1、安全专业档案包括工伤档案、特殊工种档案、各种安全教育档案。

2、各种档案的资料,由各自分工的本业务人员负责收集,然后交专职人员整理立卷。

3、各类档案,要书写规整,条理清晰。

4、各类档案要建索引目录,便于查找,方便利用。

5、上级有关部门的来文年终要全面整理,凡有利用价值的要归档整理立卷。

6、工伤档案要按人立档,使工伤报告、病历底片归档。

7、安全教育档案,入场安全教育档案,要按时记录。

8、各特殊工种档案,要及时记录取证、考核、体检情况。

9、各种安全档案要妥善保管,防止丢失。

10、凡借阅安全档案者,须经有关人员审批,阅后应按时归还。

11、加强安全专业档案的保密工作。

 

八、事故隐患整改制度

 

1、发生重大隐患,生产作业人员应立即撤离、停止工作,并立即向安全员、项目负责人报告,采取措施立即进行整改。

2、当确认隐患整改完毕时,应由安全员、项目负责人等有关人员参加进行验收。验收完毕应把隐患发现的时间、地点、部位,整改时间及措施报安全部门备案。

3、生产作业人员有权拒绝在隐患存在的情况下进行工作,安全员有权下达指令,令其停止工作并下达指令书,项目承包方应在指令书上签字,按指令期限、整改内容进行整改,并把指令回执单反馈给安全部门备案。 

 

九、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1、学院必须依法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2、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是指由学院雇佣的施工现场上的作业人员、管理人员。

3、正式职工意外伤害保险费由学院支付。

  

十、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1、学院从事安全管理的部门必须熟悉《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的规定,各工种工人必须熟悉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凡是不熟悉“规程”的都不许参与组织施工管理工作。

2、学院工程施工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在“设计”或“方案”中,应针对工程特点、施工方法、使用机械的实际情况,编制具体的安全技术措施。作业前要依据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操作规程,向操作者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凡是施工方案中没有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的,一律不准开工。

3、凡在同一现场施工进行交叉作业的,必须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统一指挥,共同拟定确保安全施工的措施。需要多层作业时,应事先在层间设有专用防护棚或其他隔离措施,否则不许工人在同一下方作业。

4、施工现场入口处,必须设置“施工公告”牌和“安全纪律”牌。

5、现场运输道路必须畅通,较大现场应设交通指挥。施工现场要有减速的交通指示标志,危险地区应悬挂“危险”或者“禁止通行”的明显标志,夜间应设红灯示警。场地狭小、来往行人和运输频繁的地点、岔路上,应设临时交通指挥。

6、现场排水系统必须有效。

7、现场内材料堆放必须整齐、安全;工程内部及周围的碎石、木料、钢管、扣件等应及时进行清理。

8、危险场所必须按规定设置安全标志牌。

9、施工现场的悬崖、陡坡处应围设栅栏,工地内的沟、坑应填平或者设围栏、盖板。

10、施工现场周围应设置围墙,主要交通街路围墙高度不低于2.5m;次要交通街路围墙高度不低于1.8m。

11、施工现场内一般不许架设高压电线,必须架设时,应与建筑物、工作地点保持安全距离,如满足不了安全距离要求时,应进行隔离防护。

12、施工现场内行驶斗车、小平车的轨道应该平坦,坡度不能大于3%。运输车辆都应备制动闸,轨道终点应向上弯曲或者设车挡。

13、一切材料应按施工平面图规定位置堆放整齐和稳固,现场中拆除的模板和废料等应及时清理,将钉子拔掉。

14、危害员工健康的油料和其他有害物质,应存放在通风良好的库房内。汽油库必须选定安全地点,不准用易燃材料建造,周围应设围墙或栅栏、设置“严禁烟火”的警告标志,库顶设置避雷针。

15、在天然光线不足的作业点或者在夜间进行工作,都应设置足够的照明设备。在坑井、隧道和沉箱中工作时,除应该有常用照明灯外,还要备有独立电源的照明灯。

16、现场暂设工程必须符合安全防火要求。

 

十一、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1、从事建筑爆破与拆除、电气电路安装、起重设备使用与安拆、脚手架措拆等特殊工程的作业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2、特种作业人员除接受正常的三级安全教育外,必须接受本工种安全技术和操作知识的系统培训,根据国家标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5306—85)的有关规定,取得合格证后方准独立上岗。

3、特种作业人员按要求定期参加安全培训。

4、特种作业人员要定期体检,如发现有本工种的禁忌病时要立即调离岗位。

5、对特种作业人员,要登记造册,劳资、安全部门要建立档案,以备考察。

6、对多年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不得随意调换工种,应保持特种作业人员相对稳定。

 

十二、大型起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1、起重设备(塔吊、龙门吊、龙门架等垂直运输机械)在大修、安装完工后,必须经安全、设备部门、使用单位按规定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2、设备部门要负责起重机械日常的技术管理工作,安全部门负责日常安全检查工作和检查使用者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

3、安全、设备部门及操作者发现起重设备存在严重隐患时均有权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主管经理,采取措施整改后方准使用。

4、发生设备事故时,使用单位要立即报告设备、安全部门,并保护好现场,设备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分析、处理,把处理情况书面报告主管经理,不得隐报、谎报、拖报。

5、起重设备的安全装置必须齐全有效,在使用中损坏、缺少的,使用单位、使用者要立即向设备部门报告,设备部门责成有关人员进行修复。

6、露天作业的起重机械,当风力大于六级时应禁止使用,停止工作后必须把起重机械固定的牢固可靠。

7、超重机械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严格的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准持证上岗。起重机械要严格定人、定机制度,严禁无证人员操作起重机械。

8、起重机械的操作者,对设备的安全隐患要随时向有关人员及领导反映,如反映领导置之不理者,可以拒绝操作。

 9、设备部门每年至少要对起重机械进行专业检查两次并把查出的问题制定整改时间、整改人、整改措施,由设备部门监督整改情况。

10、设备部门要根据检修制度,编制年度检修计划,确定起重设备的大修、中修或报废标准,并组织力量实施。

11、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必须做到十不吊:

1)超额定负荷不吊。

2)光线暗淡信号不明不吊。    

3)吊索捆绑不牢不吊。

4)整拉斜挂不吊。    

5)氧气瓶、乙炔瓶、有爆炸危险的物品不吊。

6)带棱角缺口物件未垫好不吊。

7)被吊物件上站人或物件浮放活动不牢不吊。

8)行车吊挂物件进行加工不吊。

9)埋在地下死物不吊。

10)违章指挥不吊。

 

                              

    哈尔滨传媒职业学院

     2019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