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公寓是学生日常生活与学习的重要场所,是课外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工作和素质教育的重要阵地。为加强学生住宿管理,实现对学生公寓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培养广大学生良好的生活习惯,同时为学生创造温馨、清洁、安全的学习、生活环境,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公寓是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生活、休息、交往的重要场所,是学校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行为养成教育的重要载体。学生住宿管理是学院学生管理的重要内容。
第二条 公寓是学生公寓的日常管理部门,以为广大住宿学生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营造良好的宿舍文化氛围为目标,为开展教学和管理工作提供后勤保障。
第三条 凡住宿学生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及公寓管理规定,养成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体现大学生良好的道德行为规范和精神风貌。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内所有在住学生。
第二章 组织体系及管理职责
第五条 学生公寓安全管理工作由学院宿舍管理中心、保卫处、学生处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六条 学院宿舍管理中心要认真落实上级部门和学校有关公寓安全的指示精神,完善内部安全管理负责任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公寓及学生的安全。
(一)要结合实际,在各个公寓内部设置负责安全的管理员、值班员,做好公寓的门卫、巡查、值班等项工作。管理员应当达到品德端正、身体健康、认真负责等要求,并具备相应的岗位技能。
(二)要积极建立健全有关公寓安全的各项规章制度,明确责任,理顺关系,规范管理。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公寓安全应急预案并加强演练,做到一旦出现突发情况,能够快速有效地进行处置。
(三)各学生公寓管理员负责检查进出公寓人员证件,如发现非本楼人员,值班员有权询问和验证。
(四)宿舍管理员负责落实本楼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如发现违反管理制度的及时纠正解决。
(五)宿舍楼应设24小时值班,值班人员要随时进行楼内巡视,做好门窗、水电检查及安全防盗等工作。
第七条 保卫部门负责对公寓管理部门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并依照学校有关规定,积极做好各类案件和问题的处理。
第八条 学生管理部门、校团委以及各学生工作组织有责任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做好对住宿学生的管理、教育、引导工作,要经常深入学生宿舍了解学生思想动态,及时发现和化解各类不安定因素,营造公寓健康、积极、文明向上的宿舍氛围。
第九条 要认真坚持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制度。各有关部门应高度重视学生公寓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工作,及时发现和堵塞各类安全漏洞,要认真做好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记录,以备查考。
第十条 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形势的需要,采取多种形式,积极组织开展以公寓安全为中心内容的宣传教育活动,努力提高广大学生的安全意识和防范技能。
第三章 学生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宿舍管理规定,服从管理人员的统一管理,自觉维护宿舍安全。要增加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和自我管理能力,及时劝阻、制止有损宿舍安全、正常秩序的不良行为。
第十二条 学生携带公寓内物品或违禁品离开宿舍,必须履行登记手续,必要时宿舍管理员和门卫有权查询或暂扣。校外人员进入学生宿舍时,须出示有效证件,经宿舍门卫严格登记,方可入内。
第十三条 学生出入公寓应注意保持良好的秩序,不得拥挤,防止因此产生意外伤害事故;严禁在公寓内蓄意造谣生事,制造混乱或恐慌情绪。
第十四条 私人财务应妥善保管,大数额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贵重物品要妥善保管,不要随意乱放,离开宿舍应随手锁门。
第十五条 学生公寓不准留宿外来人员,学生公寓异性不得进入(公务除外),严禁容留异性住宿。
第十六条 寒暑假期间各公寓原则上不留宿学生,个人贵重财务应带离宿舍,因特殊情况确需留宿的,应事先向公寓管理中心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留宿,公寓管理中心应将留宿人员情况报保卫处备案。
第十七条 学生在公寓内使用计算机,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要保持公寓整洁、安定的秩序,严禁在公寓内酗酒、赌博、吸毒、聚众滋事、打架斗殴,不得乱扔垃圾,严禁摔砸、投掷杂物。
第十九条 增强责任心,提高警惕性,遇有坏人侵扰、偷盗、破坏等,及时报告公寓管理人员或保卫处,并保护好现场。
第二十条 严禁经商或其它相关行为。未经许可,任何学生及单位、团体不得在宿舍内从事租赁、修理、代售代销等经营性活动及收费性服务活动。严禁组织旅游票、影视票等代售及校外勤工俭学等中介代理活动和传销活动。不准在公寓内部及周边随意散发传单、张贴广告、海报、悬挂条幅、摆摊、经商或串宿舍进行推销活动,学生有责任和义务制止小商小贩或传销人员在宿舍内兜售物品,发现形迹可疑者应及时报生活教师或保卫部门。
第二十一条 公寓内严禁进行非法传销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不得爬墙、攀越栏杆进出公寓楼,禁止上楼顶、雨搭。
第二十三条 停电时严禁使用蜡烛照明,若发生意外或损坏物品,除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经济赔偿外,还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 禁止在公寓内存放或使用易燃易爆、有毒或放射性物品、细菌、病毒标本。
第二十五条 公寓内严禁燃烧废弃物,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存放或使用煤油炉、酒精炉、液化汽炉等明火用具;禁止存放或使用热得快、电炉、电饭煲、电热杯等大功率电器。
第二十六条 禁止私拉电线、私自打开电表箱或进入配电室、私自拆装电表或更换大功率保险。
第二十七条 爱护各种安全设施,不得擅自移动、破坏消防灭火器、消防栓、报警器探头、安全标识等,不得在楼道内放置影响人员疏散的杂物。
第二十八条 宿舍内严禁吸烟。
第二十九条 服从工作人员的管理,积极配合老师开展查宿及卫生检查工作。
第三十条 晚间熄灯后严禁在公寓内大声喧哗、吹拉弹唱,开放录音机或跳舞娱乐等影响他人休息的各种活动。公寓锁大门后,不得随便外出,晚归者,须说明理由并履行登记手续。
第三十一条 严禁在公寓内打球、踢球、溜冰等;严禁在公寓内门厅、走廊、寝室内停放自行车。
第三十二条 严禁在宿舍内饲养狗、猫、鸟等动物;严禁在外窗台上摆放花盆等重物。
第三十三条 严禁赤身在楼道内行走,以及张贴反动标语、广告、大小字报等;严禁观看、传播、贩卖反动、淫秽等书刊、音像制品。
第四章 住退宿规定
第三十四条 学生入住前,必须到公寓管理办公室办理入住手续,并填写住宿登记表。住宿表用于建立住宿学生档案,并作为管理人员日常管理以及平时检查床位、会客管理、借用钥匙等工作的核对凭证。
第三十五条 为维护正常的宿舍秩序,未经公寓教师批准,任何人员不得私自入住学生宿舍,不得擅自调换寝室和床位。
第三十六条 毕业或休、退学的学生,须办理退宿手续后方可离校,办理完离校手续后必须搬离宿舍。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休学的学生,复学前应及时向公寓中心提出住宿申请。
第三十七条 住宿学生办理退宿手续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带走自己的物品。否则,因宿舍清扫、维修或寝室另作它用等原因而造成的个人财产损失由住宿学生本人负责。
第三十八条 寒暑假期间学生公寓不留学生住宿,如有特殊情况,须事先申请,并经批准后方可留校住宿。
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一律不得私自在外租房。
第五章 学生日常安全管理制度
第四十条 学生应自觉维护宿舍的安全,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自我管理能力和自救逃生能力。所有在住学生,都有义务做好防盗、防火、防事故工作,有责任和义务劝阻、制止有损宿舍安全、正常秩序的不良行为,对所发现的事故和隐患应及时向公寓老师报告。
第四十一条 为保证宿舍安全,要求熄灯后学生持学生证或身份证等证件出入学生公寓,并服从老师的检查、询问和管理。
第四十二条 严格会客制度。来访人员必须到值班室按要求进行登记,经同意,并交押有效证件后,由会客人亲自带入学生公寓,会客结束离开时取回所押证件。会客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小时,以免影响周围同学。周一至周五学生宿舍一律不会客。
第四十三条 增强消防意识。宿舍内严禁有以下行为,违反者将给予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其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一)擅自挪用消防器材;
(二)在宿舍内使用明火(如燃放烟花爆竹、焚烧纸张或杂物、使用煤气炉、酒精炉等各种炉具、熄灯后点蜡烛、吸烟等);
(三)存放或使用违禁电器(如电炉、电锅、电热杯、无3C认证产品、非安全器具等);
(四)使用床头灯和充电应急灯;
(五)私拉电线、私接或私改电路;
(六)在宿舍内烧煮饭菜;
(七)其它可能给宿舍和同学安全带来危害或隐患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严禁在宿舍内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细菌和病毒标本、剧毒及具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严禁存放、使用管制刀具。
第四十五条 个人财物要妥善保管,不得在宿舍内存放大量现金和贵重物品。离开宿舍要及时关窗、锁门。
第四十六条 学生公寓的门锁不得随意更换或另加门锁,若有损坏需要更换,须经公寓老师批准,并到公寓管理办公室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十七条 任何学生不得私自留宿非本宿舍人员,公寓内严禁留宿异性。因留宿人员造成其他同学或集体的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的,留宿者须承担连带赔偿或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学生日常安全制度
(一)在往返家校的路上,要注意交通安全,行路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
(二)上下楼自觉靠右行走,不急行、不拥挤。
(三)严禁在楼道上,教室内追逐打闹和奔跑,以免滑倒和摔伤。
(四)严禁攀爬学校任何一处的的围墙,门窗、围栏、阳台及树木、球架,不准上楼房天面。
(五)不准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及凶器进校。
(六)若照明灯和电风扇等电器发生故障,不得私自动手排除,应报告教师或后勤处,由学校电工进行故障排除,不得打开配电箱,触摸电器开关。消防器材未经许可,不得随意搬动。
(七)义务劳动时注意安全,对高处的玻璃窗和无阳台窗子的外部,不要勉强擦拭。
(八)做文明学生,不要有任何故意伤害他人、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不允许在任何场所参与打架斗殴。
(九)察觉到有不安全因素应及时报告辅导员或保卫处。遇事冷静,以保全自身安全为重,不冲动蛮干。
(十)课外活动和体育锻炼,要按有关安全规则进行。
(十一)参加学校组织的校外集体活动,要严格遵守活动纪律,不得擅自离队个别行动。
(十二)住宿生必须严格遵守住宿生安全管理规定。
第四十九条 学生人身安全管理制度
(一)学生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害学生人身安全。
(二)学生在校园任何人不准体罚或变相体罚,严禁老师、员工打骂学生。
(三)学生之间应团结友爱,严防发生斗殴打架事件,伤害他人要承担法律责任。
(四)学校任何部门不准组织学生开展有害学生身体健康的活动。如擅自组织,造成后果的由组织者负全部责任。
(五)学校任何人无权对学生进行人身搜查、限制人身自由、扣压身份证或正常书信,更不准私拆他人信件、包裹。
(六)不准歧视个别生理有缺限和“后进”的学生,所有学生在政治上一律平等。
(七)学校应适当组织学生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对于有危险的劳动项目不得安排学生参加。
第五十条 学生个人物资安全管理制度
(一)充分发挥学生的自管能力,学生个人物资由学生本人负责保存,应该认真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二)学生身边不准超规定存放现金,多余的钱一定要加密码存入银行,存折要妥善保管。
(三)学生用的衣、鞋、被等重要生活用品,晾晒时,个人注意看管,干后及时收回宿舍,严禁放在室外过夜。
(四)学生不提倡佩戴金银手饰、手机等,违者造成损失自负。
(五)宿舍里有存放物资的橱、箱、包,一律加锁存放到个人位置上,任何人不准随便翻动他人物资。
(六)使用密码箱的同学,个人密码应严加保密,不得轻意告诉他人。
第五十一条 学生宿舍安全管理制度
(一)宿舍走廊过道应保持畅通,不得乱堆杂物。
(二)学生应妥善保管个人所有的计算机、手机等贵重物品,宿舍内不得存放大额现金,大额现金存入银行,信用卡与密码分开存放。
(三)宿舍内使用计算机等物品时,应遵守作息规定,不得影响他人的学习和休息,严禁在宿舍区利用计算机等器材进行营利性活动。
(四)爱护宿舍楼内公共设施,不得踢门入室、爬窗撬门。
(五)离开宿舍或入睡时要关灯锁门。
第五十二条 学生宿舍安全用电管理规定
(一)在校学生要牢固树立安全用电意识,自觉做到安全用电,防止因用电不当引发触电与火灾等事故,并自觉接受学校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二)宿舍发生供电线路故障时,学生须及时上报学生公寓服务中心维修部门,不得私自更换或维修。
(三)自觉维护公寓内的供电线路和设施;不得拆除、迁移、增设宿舍内的供电线路和设施,不得从卫生间、水房和走廊等处的公共用电部位私自接拉电线。
(四)学生宿舍内可以使用台灯、充电器、收录机、电脑、打印机等电器。以上电器均须为通过3C(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认证的合格产品。其它未经批准的电器严禁在宿舍内存放和使用。使用的电器如功率大于300瓦,须以宿舍为单位,在使用前到所在公寓楼管处签署《学生宿舍电器安全使用承诺书》。
(五)学生宿舍内严禁使用热得快、电饭锅、电褥子、电炉子、电暖气、电熨斗、电磁炉、电暖宝、电热杯、电夹板等电器。
(六)学生要养成人离关灯、关电源的好习惯,各种电器使用后须及时关闭电源,不得长时间通电。不得将台灯靠近蚊帐等易燃物品;不得在灯具上晾晒和悬挂衣物等易燃物品;不得在被褥下拉接电源线。
(七)违反以上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个人、集体或他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责任自负,触犯法律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八)教工集体宿舍用电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卫生管理规定
(一)室内卫生实行宿舍长负责制。学生必须每日按照室内卫生标准清理宿舍卫生,并由值日生将垃圾袋放置在学生公寓指定的垃圾存放点。
(二)学生公寓老师每日对室内卫生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予以公布并记录在册,作为“文明宿舍”评比及学生个人考核的依据。
(三)学生公寓内不得有以下行为,违者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1.向窗外、门外、楼下泼水或乱丢垃圾;
2.随地吐痰或乱丢果壳、纸屑等杂物;
3.公共场所内堆放垃圾及各种杂物;
4.将剩饭菜及其他杂物倒入盥洗池;
5.严禁在墙面上“乱踢、乱拉、乱挂、乱贴、乱钉、乱画”等;
6.其它影响卫生和秩序的行为。
第五十四条 学生公寓防盗安全管理办法
(一)建立治安通报制度。把社会治安的最新情况及时通报给学生,教育学生,指导学生加强防范意识;
(二)在新生入学时要提醒学生,不要随身携带现金和贵重物品,也不要放在寝室内保管。督促学生把现金存入银行,身上只保留少量现金,小件贵重物品可委托宿管员暂时保存,手机要随身携带;
(三)宿舍内无人时,一定要上锁,要关好门窗;
(四)保存在宿舍内的衣物等个人物品要妥善保管。晒凉衣物要及时收回;
(五)未经宿管批准不得把其它非住宿人员带入寝室内。亲属来访,要在值班室登记;
(六)在公寓村特别是宿舍楼内,发现陌生人,要盘查,发现可疑人员要及时报告值班人员;
(七)发现物品被盗时,要保留现场,及时向值班人员汇报,要积极配合学校调查,不能自认倒霉,姑息养奸;
(八)发现自己的物品丢失后,应报告值班人员,调查了解,不应自己个人单独调查,以免造成同学间不必要的误会和冲突;
(九)保卫人员要对宿舍楼和学生寝室的门、窗、防盗设施应经常检查,及时维修,保证所有设施防盗功能的发挥;
(十)门卫保卫人员应严格控制非住宿人员的来访,对访问者要履行验证和登记手续;
(十一)值班保卫人员要在公寓村内经常定时不定时地巡逻。
第五十五条 公共设施物品安全管理规定
(一)学生宿舍内的设施、设备是由学校统一配置的公共财产。其中个人使用的床位、柜子、桌椅等物品由自己保管,共同使用的物品由集体保管,寝室长负责。
(二)住宿学生必须按照所住房间对号管理、使用物品。未经老师批准,不得擅自调换使用,不得私自拆卸、挪用或丢弃室内物品或设备。未经老师同意,不得将任何家具转借他人,不得将自备或其它场所的物品搬入学生宿舍使用。
(三)物品有丢失、损坏的要按现价赔偿或交纳修理费用。个人专用的由个人负责赔偿,公用物品丢失的,由主要责任者负责,责任不明的,赔偿费用由本室人员共同分担。
(四)凡因毕业、休学或退学等原因调换宿舍时,在搬出该宿舍前,需将入住时所配设施和物品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丢失或损坏者,照价赔偿。
(五)学生毕业离校前,由寝室管理员对物品、用品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能办理离校手续。
第六章 处 罚
第五十六条 凡违反本规定,情节轻微的,由有关部门管理人员视情况对当事人(或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警告或限期改正。
在管理工作中,保卫人员、公寓管理人员有权对公寓中的违禁物品进行查扣。对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公寓管理部门上报学校进行党纪、政纪或学籍处理。违反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五十七条 凡违反本规定,造成学校公共财产损失的,当事人应照价进行赔偿。
第五十八条 学生在公寓内的行为表现,将及时通知所在分院作为该生年度考评、评优的依据之一。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学生,将根据相关规定,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校宿管中心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