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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高等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 (试行)
发布时间:2024-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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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务处

黑龙江省高等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 (试行) 

    第一条 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 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热爱职业教育 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师风素养,关爱学生, 近五年师德考核合格以上。 

    第二条 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 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践行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做到工 学结合、知行合一、育训结合、德技并修,落实课程思政要 求,形成相应的经验模式。 

    第三条 具备相应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能力,掌握先 进的教学理念,恰当运用多种教学模式和教学方法,有效运 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教学,积极参与教学改革与研究。学校 教师具备高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教学质量考核合格以上。 兼职教师(受职业学校聘请,兼职担任特定专业课程、实习 实训课等教育教学任务及相关工作的人员,下同)需具有相 应教学经历,掌握一定的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教学质量考 核合格以上。 

    第四条 具有与本专业(所教专业或相关专业,下同)相关的行业企业工作经历,或积极深入企业和生产服务一线 进行岗位实践,了解产业发展趋势、行业人才需求、岗位技 能要求的变化,掌握本专业技术技能要点和工作基本流程, 能够及时将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融入教学。 

    第五条 高等职业学校教师认定相应级别“双师型”教 师,在满足第一至四条标准的基础上,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初级“双师型”教师 1.具有高等职业学校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同时具有 本专业非教师系列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 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鉴定考评员等其他执业证书。 2.近五年,本人或指导学生获得校级以上技术技能类、 教学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等比赛奖项;或参加校级 以上教育教学研究项目、课题并取得代表性成果;或在本专 业实习实训类、科技研发类、社会服务类等基地平台建设中 发挥积极作用;或参与本专业相关省级以上校企合作产教融 合项目并取得代表性成果;或参与本专业相关技术服务类、 科技攻关类、成果转化类等方面工作取得一定经济效益或社 会效益;或取得与本专业相关的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 权类成果。(二)中级“双师型”教师 1.具有高等职业学校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同时具有 本专业非教师系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 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鉴定考评员等其他执业证书。 2.近五年,本人或指导学生获得校级一等奖以上技术技 能类、教学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等比赛奖项;或参 加省级以上教育教学研究项目、课题并取得代表性成果;或 作为主要成员在本专业实习实训类、科技研发类、社会服务 类等基地平台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本专业相关省级以上校企合作产教融合项目并取得代表性成 果;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本专业相关技术服务类、科技攻关 类、成果转化类等方面工作并得到市级以上奖励或直接经济 效益达到百万元以上;或取得至少2 项与本专业相关的专利、 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类成果。(三)高级“双师型”教师 1.具有高等职业学校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同时具有 本专业非教师系列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 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鉴定考评员等其他执业证书。2.近五年,本人或指导学生获得省级以上技术技能类、 教学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等比赛奖项;或主持省级 以上教育教学研究项目、课题;或主持本专业实习实训类、 科技研发类、社会服务类等基地平台建设;或主持本专业相 关省级以上校企合作产教融合项目;或主持本专业相关技术 服务类、科技攻关类、成果转化类等方面工作并得到省级以 上奖励或直接经济效益达到千万元以上;或取得至少 3 项与 本专业相关的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类成果。 

    第六条 满足第一至第四条标准,但不满足第五条标准 的高等职业学校教师,对照以下条件申请认定相应级别的 “双师型”教师。(一)初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业绩。具备较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掌握 所教课程的课程标准、教学原理及教学、生产实习实训方法 -3-等。近五年,系统担任本专业 1 门以上课程全部教学,教学 效果好,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教学质量考核 1 次以上优秀。2)获得教学能力大赛类或教学展示类校级以上奖项。3)指导学生获得本专业相关大赛(技术技能类、教 学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下同)校级以上奖项。4)获得本专业领域校级以上其他教育教学类表彰。 2.教育研究。具有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积 极参与并承担教学研究任务,近五年,在教育思想、专业建 设、课程改革、实践教学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积累了一定 经验,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撰写的教学设计、教学案例、教科研论文或其他 教学研究成果等获得市级以上奖项(排名第 1)。2)参加校级以上教育教学研究项目、课题并已验收 或结题。 3)参加校级以上专业、课程、教材等项目建设并发 挥积极作用。4)获得校级以上教学成果奖。5)指导学生获得实验实训实习、社会调查实践、毕 业设计等活动校级以上奖项。3.实践能力。具有两年以上行业企业相关工作经历,或 参加职业院校教师企业实践项目,或至少达到国家教师企业 实践相关要求。近五年,积极参加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等工 作,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具有本专业非教师系列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 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鉴定考评员等其 他执业证书。2)获得本专业相关技术技能大赛校级以上奖项。(3)参加实习实训类、科技研发类、社会服务类等基 地平台建设并发挥积极作用。(4)参加并完成 1 项以上本专业相关应用研究项目。 (5)取得 1 项以上与本专业相关的知识产权类成果。 (二)中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业绩。具备扎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熟练的 操作技能,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近五年,系统 担任本专业 2 门以上课程全部教学,教学效果好,且具备下 列条件之一:1)教学质量考核 1 次以上优秀。2)获得教学能力大赛类校级一等奖以上奖项。3)指导学生获得本专业相关大赛(技术技能类、教 学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下同)校级一等奖以上奖 项。4)获得本专业领域市级以上其他教育教学类表彰。 2.教育研究。具有较强的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 力,参加教学研究任务或教科研项目,近五年,在教育思想、 专业建设、课程改革、实践教学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 比较突出的成果,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5-1)撰写的教学设计、教学案例、教科研论文或其他 教学研究成果等获得市级以上奖项(排名第 1)。2)主持校级以上教育教学研究项目、课题并已验收 或结题。3)作为主要成员参加市级以上专业、课程、教材等 项目建设并发挥积极作用。4)获得省级以上教学成果奖。5)指导学生获得实验实训实习、社会调查实践、毕 业设计等活动市级以上奖项。 3.实践能力。具有三年以上行业企业相关工作经历,或 参加职业院校教师企业实践项目,或至少达到国家教师企业 实践相关要求。近五年,积极参加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等工 作取得一定的社会或经济效益,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具有本专业非教师系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 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鉴定考评员等其 他执业证书。2)获得本专业相关技术技能大赛市级以上奖项。3)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实习实训类、科技研发类、社 会服务类等基地平台建设并发挥积极作用。4)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并完成 1 项以上本专业相关应 用研究项目。 5)取得 2 项以上与本专业相关的知识产权类成果。 (三)高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业绩。系统掌握本专业理论基础,熟悉本专业领 域行业产业发展现状和趋势,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精湛的 操作技能和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近五年,系统担任 本专业2门以上课程全部教学,形成可供借鉴推广的教学经 验或模式,教学特色鲜明,教学业绩突出,且具备下列条件 之一:1)教学质量考核2 次以上优秀。2)获得教学能力大赛类省级以上奖项。3)指导学生获得本专业相关大赛(技术技能类、教 学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下同)省级以上奖项。4)获得本专业领域省级以上其他教育教学类表彰。 2.教育研究。具有主持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突出能力, 参加教学研究任务或教科研项目,近五年,在教育思想、专 业建设、课程改革、实践教学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积累了 一定经验,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撰写的教学设计、教学案例、教科研论文或其他 教学研究成果等获得省级以上奖项(排名第 1)。2)主持市级以上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省级以上教育 教学研究项目、课题并已验收或结题。3)作为主要成员参加省级以上专业、课程、教材等 项目建设并发挥积极作用。 4)获得省级以上教学成果奖。5)指导学生获得实验实训实习、社会调查实践、毕 业设计等活动省级以上奖项。 -7-3.实践能力。具有五年以上行业企业相关工作经历,或 参加职业院校教师企业实践项目,或至少达到国家教师企业 实践相关要求。近五年,积极参加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等工 作取得显著的社会或经济效益,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具有本专业非教师系列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 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鉴定考评员等其 他执业证书。2)获得本专业相关技术技能大赛省级以上奖项。3)主持实习实训类、科技研发类、社会服务类等基 地平台建设并发挥积极作用。4)主持并完成 1 项以上本专业相关应用研究项目。5)取得3 项以上与本专业相关的知识产权类成果。 

    第七条 满足第一至第四条标准,学校正式聘请的兼职 教师具备以下条件(12 条兼备或满足第 3 条),可认定相 应级别的“双师型”教师。1.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非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或职 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技能鉴定考评员等其他 执业证书,证书等级不低于申报同级别“双师型”的学校教 师要求。 2.具备教书育人的先进理念、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和正 确的教学方法,申报初、中、高级“双师型”教师需从事本 专业或相关专业课程教学(含实践教学、讲座等)分别不少 1 学年(或累计 2 个学期)、2 学年(或累计 4 个学期)、 3 学年(或累计 6 个学期),平均每学期授课不少于 60 课时, -8-教学质量考核合格以上(申报中级“双师”至少1次优秀、 申报高级“双师”至少2次优秀)。 3.龙江大工匠、龙江工匠和在相关行业中具有一定声誉 和造诣的能工巧匠、劳动模范、非物质文化遗产国家和省市 级传承人等,具有1学年以上(或累计2 个学期)学校教学 经历,且与学校共同在人才培养、带徒传技、技术创新、科 研攻关、课题研究、项目推进、成果转化等发挥积极作用的, 不受第 12 条限制,经学校考核合格,直接认定为中级以 上“双师型”教师。 

    第八条 本标准相关名词术语、适用范围等未作特别规 定的,业绩成果量化要求及认定规则参照本地本校教师专业 技术资格条件相应要求,或由认定机构在实施细则中明确。1.本标准规定的“近五年”指业绩、成果、经历等认定 的有效年限,未满五年但达到标准者可以申报。入职三年以 内的新教师参加校企合作式专业能力提升培训、公共课教师 参加社会服务(调研、考察)等活动,视同参加企业或生产 服务一线岗位实践,累计时长须达到规定要求。2.适用本标准中第六条进行认定的教师,不得越级申报, 具体要求参照各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相应要求。 3.高等职业学校校级一等奖奖项、成果可等同市级。 4.本标准规定的年限、数量、等级等均含本级,如校级 以上含校级、2 年以上含 2 年。 5.教学成果、竞赛奖项、教科研课题和建设项目等,主 要成员排名一般为国家级前 10、省级前5、市级和校级前36.体育艺术类教师本专业相关大赛或专业成果包括本专 业领域权威竞赛、展演或作品被权威机构收藏、公开发表等。 

    第九条 本标准解释权归黑龙江省教育厅。